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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政府印发《郴州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时间:2017-10-16 10:57

来源:湖南省郴州市政府

(二)分用途明确管理措施。自2017年起,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及现有重金属污染场地调查结果,逐步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存在潜在污染扩散风险的,责令相关责任方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发现污染扩散的,封闭污染区域,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工程和管理措施。(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水文局等参与)

(三)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监管。建立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

(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已经制定的规划应当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要求作出相应调整。(市城乡规划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参与)

六、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一)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拟开发为农用地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保护,定期开展巡查。依法严查向滩涂、荒地等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环境违法行为。加强对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的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二)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严格落实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年起,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参与)

(三)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商住、学校、医疗、养老机构、人口密集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等行业企业。(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等参与)

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收集、处置与利用、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等参与)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加强分区管理,加快禁养区退养步伐。(市畜牧兽医水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城乡规划局、市水利局、市农委、市林业局等参与)

七、强化污染源监管,遏制土壤污染扩大趋势

(一)加强矿产资源开发污染防控。2017年起,按全省的统一部署,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的临武、宜章、桂阳、苏仙、永兴等县市区,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辐射安全监管,有关企业每年要对本矿区土壤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参与)

开展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全面整治历史遗留尾矿库,完善覆膜、压土、排洪、堤坝加固等措施,阻断其污染扩散途径。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物资。(市安监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水利局参与)

深化矿山“三废”污染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在部分矿山、建材开采废弃场地开展地质灾害预防与生态恢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参与)

(二)严格重点企业与园区土壤环境管控。各县市区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重点企业分布、规模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本辖区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列入名单的企业每年要自行对其用地土壤进行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到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监测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加强重点工业园区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工业园区大气、水、土壤和地下水预防预警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三)严格企业各类拆除活动污染防控。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有色金属矿采选、富锰渣冶炼、化工、焦化、电解锰、电镀、制革、危险废物经营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环保、经信部门备查;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防范企业拆除活动污染土壤环境。(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参与)

编辑:刘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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